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凯发k8手机下载
关于进一步畅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渠道的通知
淮物管办〔2023〕7号
濉溪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提高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畅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绿色通道”,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及时解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依据住建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下列紧急情况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可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外立面脱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二、使用程序
(一)报告。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时,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二)认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认定。经审查符合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出具《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现场勘验表》,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立即启动维修程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应急维修项目照片、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现场勘验表等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并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审批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至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抢修。现场勘查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结合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自主选择等级靠前的施工单位,按照使用方案立即组织抢修,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四)验收。维修工程竣工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进行联合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出具工程验收报告,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五)公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应急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造价决算、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等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使用商品房住宅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审价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工程的发票和公示资料等相关资料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款;使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审价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工程的发票和公示资料等相关资料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款。
资金申请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拨付至指定账户。
三、相关主体责任
(一)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调、监督应急维修和资金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生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关责任。
(三)施工单位发生虚报工程预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退回虚报部分资金、承担相关责任。
(四)违反本通知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交存维修资金的非住宅商品房参照本通知执行,国家、省若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流程图
2023年4月23日
附件